本是一片愛心,卻被人告上了法院,胡某對此很無奈。近日,綦江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致人傷害案件,蔣某被流浪貓抓傷后,以胡某為流浪貓提供紙箱棲身,存在投喂行為為由,請求判決胡某承擔賠償責任。
事發前一日,16號攤位經營者杜某某為避免貓崽四處亂爬,拿出一個紙箱,胡某接過紙箱將三花貓及幼貓一并放置空置的17號門面(門口有簾子遮擋)進門左側墻角安置。4月12日13時左右,蔣某與市場內另一店鋪經營者一邊說話一邊往自己門市方向行走,蔣某飼養的泰迪犬未拴繩跟在蔣某身后,路過18號門市時,泰迪犬未跟上蔣某,反而走到17號門面外繼而與三花貓發生廝打。蔣某聽到聲音后便轉過頭來,迅速跑回來把泰迪犬抱起,三花貓遂撲在蔣某左腿上,致其左腿被咬傷、抓傷。
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。本案證據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本案涉案的三花貓系流浪貓,胡某將貓崽放置入紙箱,只是一種臨時的幫助行為,而非長期的飼養或管理行為,胡某并未與涉案貓形成一定的管理或飼養關系。評判一個行為本身有無危險性,應當考慮作出行為當下該行為的合理性和當事人的預見性。胡某出于對動物的保護,在杜某某用塑料籃撿起趴在地上的幼貓后將其轉入紙箱中,并順手放置在二人門市中間的有彩條布遮擋的閑置的17號攤位內,符合人之常情。